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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名称:中华汝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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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375-6977711
E-mial:chinarubaozhai@126.com
網站地址:汝州市煙風路皇家府邸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備案號豫ICP備05010588號
中华汝瓷網版权与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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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01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網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司法解释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網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網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網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網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的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網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網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網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網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網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網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網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網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網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網络用户通过網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網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網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網络的注冊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網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網络注冊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的出示上述证明后網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網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網络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網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網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1)、(2)、(3)、(4)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衆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5)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6)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爲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8)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